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6,南小,526,201707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翁綺伸
被 告 林新財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南小字第526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 7月21日下午 5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雅萍
書記官 吳昕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陸佰壹拾參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肆萬柒仟玖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吳昕韋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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