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6,南小,528,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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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字第52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被 告 王宥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區○○路000號,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三、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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