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6,南小,592,201708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鄉詩河畔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方弘斌
訴訟代理人 顏裕峰
被 告 李佩芬(被告唐采芊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南小字第592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 8月15日上午 9時4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聖涵
書記官 陳杰瑞
通 譯 柯貞如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柒佰元,及自民國一○六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杰瑞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