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6,南小,673,201708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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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字第67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曾玟玟
被 告 林素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06年年7月31日下午5時宣判,惟遇颱風來襲,停止上班,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規定,延展宣判期日為民國106年8月1日上午10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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