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6,南小,691,20171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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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字第69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佳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朱海君間請求託養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9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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