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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字第796號
原 告 蔣肇基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東陽等3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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