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字第80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訴訟代理人 洪敏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智深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獲准,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即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1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湯正裕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