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6,南小,91,201703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南小字第91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訴訟代理人 洪敏智
被 告 張瓊文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南小字第91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上午09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蕙蘭
書記官 吳鸝稻
通 譯 邱惠蘭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捌萬捌仟捌佰陸拾元,及其中本金柒萬陸仟玖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吳鸝稻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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