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郭正煌
被 告 路宜螢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南小字第92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雅萍
書記官 吳昕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肆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吳昕韋 法 官 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