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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南小字第94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家祥
訴訟代理人 郭書瑞
被 告 張淑慧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南小字第9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下午4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20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金芳
書記官 陳雅慧
通 譯 李嘉軒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捌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六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雅慧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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