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6,南小,98,2017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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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字第98號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勳欽
訴訟代理人 林明智
被 告 郭建廷
法定代理人 郭棋南
法定代理人 郭密苓
被 告 王深圳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建廷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5年12月2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05年12月30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起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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