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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張珈其
相 對 人 潘南飛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訴訟累計近40個,大都由相對人主動提起訴訟,且對聲請人求以千萬訴訟賠償金。
又相對人常於開庭期間對聲請人或法院不敬,為防止相對人出庭行為不當、干擾開庭及人身攻擊言論再度發生,爰聲請交付本院105年度南小字第1278號案件於民國105年12月28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以證事實,避免濫訴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此觀司法院104年8月7日修正公布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之修正理由即明。
三、經查,聲請人固為本院105年度南小字第1278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然其僅泛稱為防止相對人將來出庭行為不當、干擾開庭及人身攻擊言論再度發生云云,並未具體敘明聲請法庭錄音光碟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情事,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自屬有違。
是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5年度南小字第1278號案件於105年12月28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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