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6,南小補,118,2017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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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補字第118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文翔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67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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