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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補字第13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魏至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龍蟬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29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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