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6,南小補,136,2017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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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補字第136號
原 告 吳長明
訴訟代理人 吳詩儕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汶暄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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