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6,南小補,2,201701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補字第2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複代理人 倪煌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8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