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6,南小補,30,2017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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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補字第30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代 理 人 楊弘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唐錦城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玖拾壹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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