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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補字第61號
原 告 廖振添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育清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萬參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原告並未繳納,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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