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6,南小補,62,201705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補字第62號
原 告 劉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小紅
上列原告與被告SUHANDI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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