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6,南小補,71,2017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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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補字第71號
原 告 張傳育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育青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柒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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