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6,南小補,9,2017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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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補字第9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複 代理人 呂東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泰鋒(原名:郭榮達)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48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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