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6,南救,27,2017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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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救字第27號
聲 請 人 魏進楠
訴訟代理人 王朝揚律師
相 對 人 富品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幸紅
訴訟代理人 黃玟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室內裝修承包商,相對人積欠工程款已近2年,聲請人因忙於訴訟無法承接其他室內裝修工程,長期無收入,經濟困窘,無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全部扶助,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覆議審查表在卷可參,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應屬實在。

又經本院調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106年度南司簡調字第543號民事卷宗,依聲請人所提出起訴狀記載之事實及所附證據,尚非顯無理由。

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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