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消小補字第1號
原 告 林淑婉LIN SHU WAN
沈緹柔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新聯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萬捌仟陸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