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6,南消簡,4,201707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消簡字第4號
原 告 吳俊良
被 告 赤霄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筱芳
代 理 人 楊鎮榮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糾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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