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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消簡補字第1號
原 告 鄭事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華徵信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間請求返還委任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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