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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087號
原 告 蘇德臺
被 告 鍾進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應命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鍾進生為鍾春發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鍾春發業於民國106年10月10日死亡,而其繼承人鍾進生已就其遺留之系爭臺南市○○區○○○段○000○號建物應有部分1/29辦妥遺產繼承登記等情,有戶籍謄本、戶口名簿影本、建物登記簿謄本在卷,並經本院依職權向臺南市臺南地政事務所調取上開不動產之登記申請書及所附資料核閱無誤。
惟鍾進生迄今仍未聲明承受訴訟,揆諸首揭規定,爰依職權裁定命其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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