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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17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蕙卿
鄭沁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鄞柏羽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17日本院106年度南簡字第117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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