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6,南簡,121,20170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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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21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被 告 郭誌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不足裁判費3,690元,起訴程式尚有不備。

嗣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3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如數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7日送達予原告,惟原告迄未遵期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及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及答詢表各乙紙附卷可憑。

是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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