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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25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素月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2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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