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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40號
原 告 何懋彰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天明、林書田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繳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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