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6,南簡,1462,201803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462號
原 告 郤梓淇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南市第103 期鎮安㈠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請求給付搬遷獎勵金等事件,原告原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5,004 元,並據以繳納裁判費5,290 元在案。
惟查,原告於107 年2 月23日提出綜合辯論意旨狀,就訴之聲明第1項擴張請求被告給付金額為347,336 元、訴之聲明第2項擴張確認被告對原告重劃工程費債權1,095,829 元不存在,就其擴張後之請求,本院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35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上開裁判費,尚應補繳10,0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