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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4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曜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鍾沛軒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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