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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520號
原 告 宋和春
被 告 黃仲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5月8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請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敘明主張抵銷之債權性質(請求權基礎)為何;
並請原告於庭前具狀敘明對被告抵銷抗辯之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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