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6,南簡,303,2017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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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303號
原 告 尹祈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方雅鈴核發支付
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15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2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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