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6,南簡,334,2017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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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334號
原 告 莊榮三
被 告 賴罔市 ○○○市○區○○路0段00號5樓
訴訟代理人 李國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起訴狀請求本院106年度司票字第290號所為強制執行之程序應予撤銷,惟經查詢,本院並無兩造間之執行案件繫屬,嗣經詢問,被告代理人表示已持本院上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原告位於屏東地區之不動產,目前進度為執行處通知繳費中(經本院查詢兩造於屏東地方法院執行案件為106年度司執字第17621號),經本院告知原告,不動產位於屏東,執行程序由屏東地方法院受理,向本院提起訴訟並非正確,原告乃為表示同意移轉至該法院之意思,被告對此亦無意見。

是本件原告應係對於屏東地方法院所為之執行程序,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該執行程序,自應向該法院起訴,惟誤向本院起訴,顯屬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移轉至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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