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6,南簡,355,2017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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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355號
原 告 吳淑芳
被 告 林豐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40,900元(即門牌號碼為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房屋於民國105年間房屋課稅現值),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1,000元,尚應補繳1,6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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