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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366號
上 訴 人 王漢民 住臺南市○○路○段00○0號
上列上訴人與林明道、盧怡秀間因106年度南簡字第366號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70,2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扣除上訴人前已繳納1,665元,尚應補繳1,1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謝怡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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