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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369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家祥
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
被 告 黃俊然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5月23日上午9時28分在本庭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①違約金約定條款、②玉山銀債權讓與業已通知被告之證明、③請求追償費用之依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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