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6,南簡,375,201803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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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37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承衢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玉寶
訴訟代理人 蔡其龍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士隆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核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萬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1萬917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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