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6,南簡,376,201704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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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376號
原 告 晏傳泰

一、上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瑋然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06年度司促字第3228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萬元,應繳裁判費11,8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1,39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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