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6,南簡,378,2017042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378號
原 告 瑭穎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英雀
訴訟代理人 翁碧堂
被 告 陳叡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而原告繳納裁判費不足額部分,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6年4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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