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6,南簡,387,2017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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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387號
原 告 侯水龍
訴訟代理人 李孟仁律師
吳信文律師
被 告 翁瑞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6月1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19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若對被告106年5月3日答辯狀有意見,請於106年5月25日前提出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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