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6,南簡,439,201705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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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439號
上 訴 人 蔡有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佳和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5,1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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