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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523號
原 告 鄭英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石生、李楊美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參佰伍拾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2人核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106年度司促字第2411號准許在案,惟被告2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35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並提出準備書狀正本、繕本各1份,逾期未補繳上揭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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