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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533號
反訴原告 皓眾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谷松江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盛源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
茲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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