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6,南簡,57,2017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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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南簡字第57號
原 告 丁淑華
蘇秀倉
陳麗英
蔡謹芸
被 告 葉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會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丁淑華新臺幣伍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六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蘇秀倉新臺幣伍拾參萬伍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六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陳麗英新臺幣伍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六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蔡謹芸新臺幣肆拾捌萬陸佰元,及自民國一○六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捌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邀集原告丁淑華、蘇秀倉、陳麗英參加互助會,會期自民國101年12月10日起至106年3月10日止,共60會(含會首),每月10日開標,原告丁淑華、蘇秀倉、陳麗英各參加1會,繳納會款至第56會,為未標活會,分別已繳納會款總額新臺幣(下同)550,000元、535,800元、540,000元。

被告另邀集原告蔡謹芸參加互助會,會期自103年10月16日起至107年10月16日止,含會首共56會,每月16日開標,原告蔡謹芸繳納會款至第31會,為未標活會,繳納會款總額480,600元。

被告簽發附表所示4張支票交與原告,惟經原告屆期提示均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屢次向被告催討,均未獲置理。

為此,爰依票據及互助會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且擇一優先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3、4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支票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

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之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第133條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主張持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惟屆期提示不獲兌現乙節,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支票影本及台灣票據交換所台南市分所退票理由單影本等件為憑(見本院卷第7-16頁),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本院綜合上開事證,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可信。

從而,原告依據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2、3、4項所示之支票票款,併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年1月31日(106年1月20日寄存送達,自寄存送達之日起經10日即於106年1月30日發生送達效力)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核本件訴訟費用即裁判費為21,889元,依上開規定,自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5項所示。

六、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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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人│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付款銀行        │執票人│
│號│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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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葉淑惠│UA0000000 │105年12月16日 │550,000元 │聯邦商業銀行府城分行│丁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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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葉淑惠│UA0000000 │105年12月16日 │535,800元 │聯邦商業銀行府城分行│蘇秀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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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葉淑惠│UA0000000 │105年12月16日 │540,000元 │聯邦商業銀行府城分行│陳麗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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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葉淑惠│UA0000000 │105年12月21日 │480,600元 │聯邦商業銀行府城分行│蔡謹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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