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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584號
原 告 林聖邦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英雄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6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0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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