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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59號
上 訴 人 全聯汽車商行即林宜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湘君間請求解除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0,000元,應繳納上訴費用3,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趙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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