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6,南簡,594,2017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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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59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淑儀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玖仟肆佰肆拾伍元,應繳裁判費貳仟玖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仟肆佰捌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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