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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600號
原 告 林建興
訴訟代理人 方思雅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鴻銘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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